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年金制度覆盖范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新时代新征程对发展企业年金提出了新要求。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已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企业年金发展也面临覆盖范围偏窄的问题。“十五五”期间,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需要有新思路和新举措。
企业未建立企业年金,通常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不了解政策,二是怕操作麻烦,三是担心制度捆绑,四是缺乏助推力。新思路新举措须对症下药。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开展创新试点”,并提出“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园区(工业园、产业园、改革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园等)开展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试点”,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针对“不了解”的问题,应充分发挥园区辐射面广、触达率高的优势。鼓励园区管理机构积极宣传企业年金的政策和功能,特别是通过企业年金提高企业竞争优势的典型经验,不断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吸引力。同时,应明确企业年金不仅面向狭义的“企业”,而且面向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引导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
其次,针对“怕麻烦”的问题,应简化企业年金办理程序。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有与国有企业不同的民主决策机制,有的企业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于这类企业,应允许企业年金方案经由全体职工讨论、公示等其他民主程序获得通过。同时,鼓励园区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统一发起建立企业年金,用人单位可授权园区发起单位代为办理参加企业年金的相关手续,减轻用人单位的事务性负担。此外,鼓励中小微企业优先考虑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探索依托集合计划推行简易程序,提升企业年金的便捷性和体验感。
再次,针对“担心被捆绑”的问题,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允许企业根据经营发展实际,建立符合自身情况和特点的企业年金。比如,在缴费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可在缴费限额内灵活选择缴费比例或额度。对于经济负担能力较强的,鼓励按照较高比例或额度进行缴费;对于经济负担能力有限的,可先从低缴费起步,之后有条件再逐步提高;当用人单位持续缴费能力不足时,可降低缴费或中止缴费;需要补缴的,可按规定补缴。
最后,针对“缺乏助推力”的问题,可探索建立企业年金创新举措。一方面,可以增加激励措施,比如将建立和推动企业年金的情况,作为评选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参考因素;另一方面,可以借鉴行为经济学理论和部分国家第二支柱扩面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在企业年金的加入方式、管理模式、组织机制等方面开展有益探索。若部分园区的试点探索能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必将对全国更多地区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发挥重要的助推作用。
——原载《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作者简介
郑伟
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主任。兼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APRIA)执委、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国际学术期刊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编委。主要研究领域: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社会保障。
供稿: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美编:初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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